稳岗补贴,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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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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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补贴:根据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规定,政府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因此,稳岗补贴是国家利用失业保险资金给予企业的一种特殊性质的财政补助资金。返还的金额通常是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来计算的。
稳岗补贴实际上就是政府补贴,在会计核算和税务方面都需要进行处理。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以下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仅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会计核算方面: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稳岗补贴在实际企业支出的失业保险费基础上返还,是对已发生费用的一种弥补与收益相关。
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成本或者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时,按照准则十一条规定。
稳岗补贴的本质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因此在核算时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计入了损益自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稳岗补贴可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认定不征收收入的标准是比较苛刻的。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