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读书笔记系列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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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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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性质与管理行为紧密相关。无因管理并非法律行为,而是基于事实行为,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之义务,基于主观管理意思,为他人事务的管理。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旨在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一、构成要件
1.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应无法律上的义务。误认为有义务管理,仍构成无因管理;误认为无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2. 管理意思:管理人主观上须出于避免他人利益损失的动机,且管理行为后所得利益应归属于受益人。
3. 管理他人事务:管理应积极、为避免他人损失,非为个人利益,事务合法且非专属,且为私人事务。
4. 事务利他:管理行为仅限于避免他人损失,不包括使他人获益的行为。
二、法律效果
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管理人所受损失,受益人需适当补偿。必要费用为管理行为直接支出,管理人损失以补偿,限于实际损失,不含可得利益。
三、见义勇为权益保障
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可按无因管理原则,受益人承担必要费用及适当损失补偿。无加害人情况,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
四、适当管理和继续管理
适当管理判断标准为是否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管理人注意义务分为普通、与自己事务同一、及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管理结果考察管理行为是否避免损失或产生利益。特殊情况下,适当减轻管理人注意义务。
管理人一般不承担继续管理义务,除非中途管理行为中断,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管理人应在受益人控制事务前持续管理,但无因管理性质上的助人为乐行为,不应苛责。
五、管理人通知义务
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同意继续管理,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拒绝则管理人停止,否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表示则管理人继续管理。
六、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的衔接
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管理人与受益人间的关系可能从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受益人事后追认性质为单方行为,可在管理行为开始时在双方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以上内容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供学习参阅。若违法使用,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