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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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141-001

温某保险诈骗案——网络交易中“材质保真险”诈骗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2019年8月,被告人温某伙同温某甲等人,利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推出的材质保真险,骗取保险金。温某甲联系天猫商家,以订购大量汽车座垫为由,修改了座垫材质参数,并将修改后的购买链接发给温某等人。温某等人购买后,以商品材质不合格为由申请理赔,约定收取30%好处费。温某采用此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总计448286元。

2021年8月,温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判决,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一审宣判后,温某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判决,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家属代为退出的1万元已返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438286元退赔给被害单位。

裁判理由:本案关键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本案的保险事故是发生了与保险标的不符的事实,即购买到的PU汽车座垫与投保的牛皮汽车座垫不符。事故已发生,被告人温某并未伪造事故。温某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了虚假原因,即与卖家串通故意让卖家虚构保险标的,并在理赔时故意隐瞒真相。此外,温某还存在夸大损失的情况。因此,本案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裁判要旨:材质保真险在网络交易中合法。行为人诱使卖家违背诚信原则,获取理赔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在理赔过程中隐瞒真相。对该网络交易中的保险诈骗行为,优先考虑保险诈骗罪,其次考虑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主要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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