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五章 项目及其预算执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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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需依据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展开研究开发工作。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需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


项目执行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咨询评议委员会的作用。


专项经费拨付遵循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则依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下达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需经财政部批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预算科目在特定条件下可调整,需遵循相应程序。


承担单位需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规定范围和标准,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罚款、赞助、投资等,不得变相谋取私利。


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规定内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制,情况在下一年度反映。决算由财务部门编制,于4月20日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5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


在研项目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按规定使用,项目终止时,财务部门需清理账目、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处理,剩余经费收回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需开放共享,避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需建立规范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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