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五章 经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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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5:48

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主要涉及河道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首先,关于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市(地、州)、县(市、区)需分别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堤防设施的维护和防洪能力的提升。


受益于堤防、水闸和排涝工程的区域被定义为受益区。在这个区域内,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与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受益区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程设施的设防标准或水闸设计标准来确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砂石开采、淘金、取土等活动,需要得到河道主管机关的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对于家庭自用少量的采砂、取土行为,可以免于缴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堤防、护岸等设施造成损坏或导致河道淤积,应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设施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逐年累积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禁止任何部门挪用。


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组织河道两岸城镇和乡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参与堤防的维修和加固工作,以保障河道安全和防洪任务的完成。


扩展资料

(199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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