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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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8:05

贵州省的林地管理条例中,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当林地权属出现争议时,首先,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之间的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进行依法调解,而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如果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也由县级政府处理;如果争议涉及跨行政区域,就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介入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各方必须保持林地及其附着物的完好,不得擅自破坏或干扰林地的使用和管理。对于尚未取得林权证或对林权证有争议的情况,各级政府处理争议时会参考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如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使用证、政府批准文件、林场或保护区设立文件、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以及争议处理决定和附图等。


在处理林地纠纷时,首要目标是保护森林资源。具体规则包括:若一方持有有效证据,争议林地将归属该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对多次协议或决定的处理,以最后一次为准;如果双方都有有效证据或都没有,将根据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来划分争议林地。




扩展资料

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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