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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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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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23:42
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五章中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若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若法律和法规已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要求改正。若不改正,将面临1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对于第十条的违规行为,同样遵循上述处罚原则。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未规定的,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改正后可能面临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对于买卖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有权依法没收相关物品。
第二十九条中,若合同当事人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检查,将被给予警告,罚款范围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
第三十条针对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可能公开未备案的单位信息。
对于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如不按规定修改或逾期不改,将被警告,罚款1000元至3万元,并可能公开违法情况。
第三十二条规定,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涉及犯罪的案件应迅速移交给司法机关,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监督中,如有泄露秘密、滥用职权、违规行政行为等,未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