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购买社保,并且要员工签署相关协议,请问这样合法吗?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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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这样没有良心的企业应当积极举报,签署那个协议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论是劳动者由于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还是个别用人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要求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改为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均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中凡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

  1、不缴社保

现实中,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称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还有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发放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也是不可取的。

 2、低缴社保

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不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3、不及时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意: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4、违规补缴社保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的“挂靠”缴纳社保等行为是违法的。

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公司不给员工购买社保,并且要员工签署相关协议,这样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是没有保障的。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要员工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这样不合法。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因签署这样的协议而被免除。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未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给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队投诉,单位不交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因此造成自己的损失。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就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可以先与单位领导交涉提出缴纳社保的要求,交涉无果有实际劳动关系证据,就到单位所在地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让单位补缴、缴纳社保的个人主张。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本身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些公司和职工协商的不交社会保险,但是把这部分的费用间接的加在职工的个人工资当中,这样的操作其实是违规的。如果职工同意其实也是非常无知的,社会保险对我们个人在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都有很重大的作用,必须要让公司依法缴纳的。公司一直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如果公司一直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热心网友 时间:1分钟前

要员工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这样不合法。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因签署这样的协议而被免除。

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你大可以放心的签订该协议,因为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对你没有任何约束。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不会认定这份协议的。
无论是否存在员工不交社保的协议,公司未交社保的行为都明显违法,此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是强制性、法定性的。即使用人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劳动依然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保,劳动者可以要求给与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未签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社会保险是由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缴纳的,双方约定当然无效。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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