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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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1:08
宪法第一条第三款对于参议员的资格有明确限制,包括:候选人需年满三十岁、至少拥有美国公民身份九年,并且在选举开始时必须是他们所代表州的居民。参议员的这些资格要求比众议员更为严格。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第六十二号文件中,通过强调参议院的智慧和稳定性,为这样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认为参议院的委任需要更高的标准。
在第四修正案中,进一步规定,任何联邦或州的政府官员,若在宣誓效忠宪法后煽动叛乱或帮助美国的敌人,将丧失参议员资格。这一条款在内战结束后迅速成为强制性,旨在阻止支持叛乱者的任职。同时,修正案也指出,只有在国会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撤销这些资格,受影响者才可能重新任职。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赋予参议院权力来决定个人是否具备担任参议员的资格。然而,早期参议院并未严格核查议员资格,导致一些未达法定年龄的人得以就职,如亨利·克莱在1806年,年仅二十九岁;Armistead Mason在1816年和John Eaton在1818年,均为二十八岁。此后,这类情况并未再发生。直到1934年,Rush D. Holt Sr.当选参议员时,他二十九岁,直到满三十岁才正式宣誓就职。
参议院(senate),是西方两院制立法机关中的上院,最高的立法机构。在政府中拥有最高审议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议会或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