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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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有责任在开采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矿渣,消除崩塌、滑坡等安全隐患,并恢复植被、土地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


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则需要采取回填措施治理采空区,对地面塌陷区域进行平整、复垦,改善土壤,保护耕地(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必须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这是为确保其履行防治义务的担保资金,其管理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原则。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时,遵循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紧急情况下,由当地政府审批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第二十四条)。


面对地质灾害威胁,不适合工程治理的情况,政府会组织受影响的村民进行避让搬迁,采矿引发的避让搬迁费用由采矿企业承担(第六章)。


搬迁过程中,政府需征求村民意见,制定详细安置方案,包括搬迁范围、安置地点等,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政府还会通过协议明确安置补助、安置用房、搬迁过渡等细节(第二十七条)。


最后,政府确保为搬迁安置提供用地,这些用地需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标准,注重节约用地(第二十八条)。




扩展资料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34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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