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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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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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9:28
工伤复查鉴定与再次鉴定在工伤职工权益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程序与目的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再次鉴定的触发条件更为特定。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如对初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必须在收到结论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时,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及复印件。这一过程旨在为对初次鉴定结果存在疑问的当事人提供复议机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其次,复查鉴定则适用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在初次鉴定结论做出后1年内,如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有所改变,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复查鉴定目的在于评估工伤职工伤残情况是否与之前有显著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到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再次鉴定侧重于解决初次鉴定结果的异议问题,而复查鉴定则关注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的动态变化。两者相辅相成,为工伤职工权益提供了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