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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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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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22:34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强调监督保障,以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与监督。本章内容具体涵盖了指导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司法机关的建议机制、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民的控告与举报权利、以及财政资金的保障。
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对重点单位和行业进行检查,确保其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监察、审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如发现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应提出相关建议,并制发建议书。有关单位需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新闻单位承担宣传和舆论监督的职责,提高公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控告或举报。相关部门需按规定受理、查处,并对举报人保密,对有功者进行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单位提出批评,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政务活动和司法活动提出建议或意见。同时,明确禁止对上述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还需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