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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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7:05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采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为举报人保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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