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1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3:47
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编号为国发[1986]50号。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严格执行这一暂行规定。在此之前,农村地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执行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1984年174号文件)。通知发布后,农村地区的相关政策将依据新的暂行规定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