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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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旨在优化教育资源分配,促进教育公平与发展。按照市、区、县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分配教育费附加,其中:


1. 70%分配至市、区、县教育部门,用于对困难地区的中小学补助及对发展义务教育有成绩的地区、单位给予经费奖励。


2. 10%由市教育局集中使用,补助全市性普教重大项目和购置市管学校示范性教育设施。


3. 23%用于改善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其中18%按全市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数分配给各主管局,5%集中安排用于补助和业务奖励。


每年,市教育局根据分配原则提出中小学使用方案,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拨款。各级教育部门每半年报告收支情况,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财政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


单位需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根据办学情况和学生人均分配标准,返还作为补贴。不得借缴附加而撤并学校或减少拨款。


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变相集资,不得阻止学生入学。违反规定者,将被制止并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费附加征收、收入、划转和会计统计等事项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规定。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986年4月28日 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1990年6月7日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 ,国务院令第44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本条例共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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