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氏弃儿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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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关系的合法成立需满足一系列条件:收养人应无子女、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身体健康,无不宜收养的疾病,并且年满30周岁。任何未符合这些条件的私自收养行为,将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劝导,鼓励将弃婴或儿童送到社会福利机构,而非强制性从收养人手中带走。


在涉外收养方面,《收养法》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福利院的婴儿和儿童可以通过国内和国际渠道进行送养。2003年的《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出,福利机构在送养弃婴和儿童前,会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寻找生父母的公告。公告期为60天,如果在此期间无人认领,这些儿童将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可以被正式视为弃婴并依法安置。


特别地,如福利院的婴幼儿被冠以“杨玲”、“周娟”等名字后,公告期满60天仍未找到生父母的,他们将统一改姓“邵”。这时,民政部门和福利院会依法对这些孩子进行安置,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扩展资料

湖南邵阳计生部门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将“非法”婴幼儿强行抱走,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福利院与人贩子互相勾结,收买婴幼儿,并将其变为“弃婴”,送入涉外收养渠道,从中牟利。“邵氏弃儿”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些被强行带走的婴幼儿。2011年5月初,”邵氏弃儿“案引起社会关注,邵阳市相关政府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此事展开调查。原始报道来自财新《新世纪》第449期(2011年5月9日出版)封面故事,财新记者上官敫铭撰文,财新记者李漠拍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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