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农产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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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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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所有在省内市场流通的农产品必须附带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如果缺少这些证明,产品需经过抽检合格才能销售,但农民自产自销少量农产品例外。市场准入的具体实施时间、品种和范围由省农业部门在办法实施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明确了各类农产品市场的经营者的职责。他们需建立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确保冷藏保鲜农产品的运输和贮存条件。市场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他们还需要核查农产品的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证明的,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此外,经营者还需与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共同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一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给农业部门。
第二十条规定,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执行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来源证明等进行核实,并在摊位明显位置展示农产品标签,包括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合格证明等信息。同时,他们需建立详尽的购销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追踪商品流动情况。
在农产品的收购、包装、保鲜、运输等环节,必须确保在无污染、无毒害、清洁的环境中进行。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物质都不能使用,禁止使用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以保障农产品的最基础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