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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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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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1月30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旨在加强对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条例要求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者)按规缴纳排污费。特殊情况下,如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相关费用,或污染物处理设施达标,可免缴排污费。国家鼓励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相关收费办法将另作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环保、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排污费的‘收支两条线’原则,即排污费全额上缴财政,环保执法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排污费必须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者将接受举报和投诉。
条例详细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申报、核定程序,以及复核机制。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和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并明确排污者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不得以此免除其防治污染的责任。
排污费的使用管理严格,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技术和应用等,资金的使用需经批准并接受监督。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罚款或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