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六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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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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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专门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需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方位指导。这包括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发展和制度完善,旨在提升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水平,确保其质量和效率。
在指导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协作至关重要,通过紧密配合,共同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十条强调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对于在调解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定期或适时的表彰和奖励机制,以激励和鼓舞他们的积极性和专业精神。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十二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争取政府支持,确保指导和表彰经费,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如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
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在指导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负责解答、处理调解相关问题,参与纠纷调解,并对达成的协议进行检查,纠正可能的法律问题。同时,他们还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