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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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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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19:21
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事故处理的相关条款,以确保燃气安全和及时响应。
首先,根据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全天候的抢修值班制度,配备专业的抢修队伍和必要的设备与器材。同时,他们需要制定详尽的抢修和抢险预案,以应对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市民和企业的责任。一旦发现燃气管道可能存在事故征兆或隐患,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立即向经营企业报告。如果不幸发生因燃气引发的中毒、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应迅速切断气源,隔离现场,同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企业进行后续处理。
当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营企业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检查、抢修和抢险,并在必要时向管道燃气主管、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情况。遇到可能影响抢修的市政或园林设施,可以先行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最后,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事故后的责任追究。任何因管道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将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合作,调查事故原因,按照国家的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