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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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用户在燃气建设、运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措施。以下是条例各章内容的改写:

第三十八条,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经规定审批管道燃气建设项目,或造成损失,政府将责令改正并依法赔偿。涉及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认可文件,将由管道燃气主管部门进行改正并处以20万至3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经营企业若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将被警告并责令限时改正,拒不改正者将面临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经营企业如有施工、维修影响正常供气未及时通知用户、违规降压或停气、未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事故等行为,将受到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需改正。

第四十二条,用户如擅自改变燃气设施用途、私自开通或盗用燃气,将被要求改正,严重者将被停止供气并罚款。对居民和单位用户处罚金额不同。

第四十三条,对于损坏燃气设施未赔偿、擅自操作阀门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将根据情况处以罚款,甚至对违规建筑活动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用户未按时缴费的,经营企业将催缴并收取滞纳金,严重者可能被中止供气。

第四十五条,其他未遵守条例的行为,将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最后,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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