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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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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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12:18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四章的附则内容,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对于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和安置流程将遵循原有的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仍负责相关程序,包括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但政府在此期间不再强制执行拆迁,保持原有规定进行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即使拆迁人委托了拆迁代办单位进行拆迁,代办单位也必须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指出,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实施。同时,对于具体的执行细节和费用标准,可以参考附件,即《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该附件提供了关于征收费用的详细指导,帮助相关各方理解和执行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