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绩排名垫底,公司能单方对劳动者调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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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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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因为连续三个月的销售业绩都是排名垫底,公司以黄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岗到售后部工作。因为奖金和提成都少了一大截,黄某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于是提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调岗降薪行为违法。
公司调岗降薪到底违法吗?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调岗调薪。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在本案中,公司依据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末位轮岗制,对连续3个月业绩排名垫底的黄某调岗降薪,属于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该行为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所以公司对黄某调岗降薪行为不违法,最终劳动仲裁局没有支持黄某的主张。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于非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