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偷工减料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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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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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38
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是以检验批的施工质量为基本验收单元。检验批质量不合格可能是由于使用的材料不合格,或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或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等原因所致,那么承包方偷工减料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
a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承建b公司发包的某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合同签署后,a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因工程价款结算,a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反诉要求a承担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翁巧斌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翁巧斌律师解析:
《民法典》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验收合格”。
故《民法典》下,“竣工”不再是无效合同得以获得工程款的必要条件,该条明确了无效合同项下未完工程或者部份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对承包人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虽然部份工程验收不合格,但仍有使用价值,可以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该条的修改彰显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
2、“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理解
将在合同无效但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承包人可获得的对价由“工程价款”调整为“折价补偿”,对折价补偿请求,合同约定仅起参考作用。据此,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裁判价值取向等因素做出是否“可以”支持折价补偿的裁判。
律所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执业12年,办案600余件,熟悉多种诉讼、非诉案件,尤擅建筑房地产、公司诉讼与非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以及婚姻家庭与侵权案件。 执业理念:专业、专注、创造价值、创造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