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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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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21:52
“18号文件”对半导体行业税收政策的规定指出,从2010年前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包含单晶硅片),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当实际税负超过6%,超过的部分即可获得即征即退的优惠,所得退税款可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而“70号文件”作为“18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如下: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包含单晶硅片),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发集成电路产品。
对于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自2002年开始,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若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则需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