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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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5:33
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第六章中,对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奖励与惩罚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九条指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为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急救或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个人,举报他人违反条例规定有功的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详细规定了无偿献血公民的奖励标准,献血量累计不同额度,将获得不同等级的奖章或奖杯。献血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公民,将获得铜、银或金质奖章,或金质奖杯。
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分别针对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缔等惩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强调,对于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违反条例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第三十八条提供了相应的复议和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