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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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5:16
行政垄断的分类,根据其行为特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区垄断,即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不当行政手段设置市场壁垒,限制竞争。这种行为通常是违法的,旨在保护地方利益或者限制外来竞争。
其次,部门垄断,指的是行业管理者滥用行政权力,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对市场竞争进行非法干预。例如,禁止企业自由竞争,强制购买或合并指定产品等,这明显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
此外,还存在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过度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拒绝行政许可等手段,迫使企业执行其规定,这也是行政垄断的一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也可能带有行政色彩,如政府默许或推动的卡特尔行为。例如,强制本地经营者联合定价、拒销特定商品,或者限制竞争范围等。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行政垄断行为分为强制交易、限制正当经营活动和地区封锁等三大类。从竞争干预的角度,行政垄断又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间接行政垄断主要体现在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等拥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而直接行政垄断则是指政府直接对市场竞争进行违法干预的行为。
这种分类的重要性在于,针对不同的行政垄断形式,反垄断法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打击,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扩展资料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