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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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节主要围绕检验检测进行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必须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实施监测,同时建立机动车检测数据查询和传输系统,确保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数据的透明度。
第九条详细说明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以营运载客汽车为例,5年以内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则为6个月。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有效期限同样根据年限有所调整。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的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则为1年,超过15年则变为6个月。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有效期限均为1年。
第十条强调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需到机动车登记地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这一规定确保了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保持排放标准,避免了因未按时检验导致的可能问题。
第十一和十二条分别对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从事检验的机构必须依法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具有法人资格,并确保检验及相关配套设备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检验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则需遵守严格的规定,包括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定期检定或校准检验设备,实时传送检验数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禁止从事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同时,检验机构需公开其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以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制定《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2月23日平凉市*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2012年3月5日平凉市*以平政发〔2012〕3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检验检测、环保监管、组织实施、法律责任6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