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采购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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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期货业的信息安全保障管理中,第四章着重强调了产品及服务采购的严谨性。首先,第三十六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需设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的资质、专业经验和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深入审查,确保选择的合作伙伴能够提供可靠的服务。


在采购决策过程中,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当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选购软硬件产品或技术服务时,必须与供应商签订包含信息安全和保密条款的合同,并明确双方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涉及交易、行情、开户、结算等关键领域的软件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延伸信息安全检查,以保证交易安全。


第三十八条进一步强调,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标准。如果这些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要求,且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机构进行改进或更换,以确保信息安全和业务的持续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第四章的采购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和合同条款,确保证券期货业的信息安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扩展资料

2012年9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2号公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基本要求、持续保障要求、产品及服务采购要求、行业自律、监督管理、附则7章51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信息字〔2005〕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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