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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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1:00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网友咨询: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律师解答:
  “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市场价值贬损原则上不能索赔,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得到支持,如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因交通事故造成装载在货车上的尚未销售或者尚未交付的商品车辆损坏,商品车为新车,被撞后无法与新车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必然产生贬值损失,该贬值损失应认定为直接损失。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直接损失,如果车辆已投保由保险人赔偿实践中并无争议。
  律师补充: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 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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