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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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6日通过了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并于2012年3月23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此次修改决定涉及十五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两处修改。
第一处修改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被处以罚款时,罚款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处修改在于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建(构)筑物,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若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经2000年8月30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共22条,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