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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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9:47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就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网友咨询:
别人给我打了欠条,并且有担保人,借款期限是12年7月4号到13年1月4号 六个月,但是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我看有关资料,默认的连带担保责任期限是6个月,那个岂不是说这个欠条到期担保人担保期限也到期了?我这钱主要是靠这个担保人才能拿到手,这个期限要怎样延长呢?到底这个六个月时7月4号算起还是1月4号算起。我该怎么办!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解答:
不用担心。借款就是一天的事,叫做借款日期。你这个借款期限就是咱们平时所说的还款期限。{{{即使按照你的术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你可以要求随时还款,但是要给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过后就是还款期日,从还款日起计算你的6个月的保证期限}}}你这个13年1月4日就是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你们用的术语不标准而以。保证期间是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1月4日)起算的,所以连带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是从1月4日起,6个月期间,到13年7月4日是最后一天。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中断,需要你以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放弃提起。所以你只要在这6个月时间了和保证人说:“今天还我钱吧。”那么你的保证期间就转为保证合同的2年诉讼时效,所以你就又有2年时间让保证人还债。给他点宽限期还不还,你就可以起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张琳律师解析:
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张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夯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成功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亦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成功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在刑事案件方面,通过对案件细节独到把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