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第四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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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0:41

为避免小型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北部湾领海边界产生纠纷,双方在特定区域设立了小型渔船缓冲区。这个区域从两国分界线起点向南延伸10海里,且在各自3海里距离内,其边界由以下坐标点定义:



北纬21度28分12.5秒,东经108度06分04.3秒
北纬21度25分40.7秒,东经108度02分46.1秒
北纬21度17分52.1秒,东经108度04分30.3秒
北纬21度18分29.0秒,东经108度07分39.0秒
北纬21度19分05.7秒,东经108度10分47.8秒
北纬21度25分41.7秒,东经108度09分20.0秒
再次回到起点北纬21度28分12.5秒,东经108度06分04.3秒

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的小型渔船进入了缓冲区,有权警告并要求其离开,但必须遵守不扣留、不逮捕、不处罚或动用武力的原则。对于渔业活动相关的争议,应通过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进行处理;而对于其他非渔业相关的争议,双方将依据各自的国内法律解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养护和持续利用北部湾协定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加强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合作,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北部湾划界协定"),经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各自在北部湾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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