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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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1:25
第一部分 - 总则
1. 本协定明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所辖的北部湾特定区域,即两国专属经济区的部分区域以及邻接领海水域(统称“协定水域”)的渔业合作。
2. 双方依据互相尊重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原则,在协定水域开展渔业合作。这种合作并不影响两国各自对领海的独立主权,也不干涉两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养护和持续利用北部湾协定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加强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合作,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北部湾划界协定"),经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各自在北部湾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