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第七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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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0:25

第十八条:若缔约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执行中出现任何争端,需通过友好的协商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九条:本协定的附件及补充议定书被视为协定不可或缺的部分,共同构成协定的完整内容。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对协定、附件和补充议定书的补充与修改是允许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共同渔区和小型渔船缓冲区的地理坐标依据北部湾划界协定附图以及北仑河口专题地图进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一、协定在双方完成国内法律程序并经两国政府书面确认后,自商定日期起正式生效。二、协定的有效期为十二年,到期后自动延续三年,之后的续期需通过协商决定。


最后,本协定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越文双版本形式存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表:陈耀邦


代表:谢光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养护和持续利用北部湾协定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加强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合作,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北部湾划界协定"),经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各自在北部湾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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