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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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量条例的第三章详述了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首先,第九条强调制造、修理和销售的计量器具必须满足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或者符合产品标准,确保其性能的准确性。


第十条针对商业活动,规定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制造者或从事社会修理业务的商家,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方能合法从业。审批过程遵循国家许可程序,通过考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书,不合格则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理由。


第十一和十二条强调了新产品的定型或样机试验申请流程,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技术资料,经初步审核和技术鉴定后,合格的将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不合格则有明确的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必须真实标识,包括许可证标志、编号、型号、规格等信息,并对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产品设有警示标志或说明。制造过程中,不得制造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伪造厂名和厂址。


第十四和十五条针对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禁止销售无许可证标志、伪造信息或违规制造的计量器具,用户不得加装作弊装置、破坏准确度或伪造检定证明。大型计量器具安装和改装业务需保证准确可靠,且技术复杂的需具备相应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和合规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扩展资料

《山东省计量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山东省计量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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