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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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8:23


为了确保出境水生动物的健康和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出境水生动物符合国际卫生标准。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监管程序和要求。



根据办法,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监控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年度监控报告。养殖场、中转场需要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对其出口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



取得注册登记的养殖场、中转场需建立养殖生产和中转包装记录档案,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水生动物引进、疫病发生、药物和饲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以及每批水生动物的投苗、转池/塘、网箱分流、用药、用料、出场等情况,并存档备查。养殖器具应定期消毒,运载容器、用水、运输工具需保持清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养殖、捕捞器具等应定期消毒。运载水生动物的容器、用水、运输工具需保持清洁,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取得注册登记的养殖场、中转场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需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



水生动物在中转、包装、运输期间,不得饲喂和用药,使用的消毒药物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饲用饲料需符合《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及我国其他有关规定。鲜活饵料需来自非疫区,且需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进行检疫处理,不得含有禁止使用的药物。观赏和种用水生动物禁止饲喂同类水生动物鲜活饵料。



取得注册登记的养殖场需建立引进水生动物的安全评价制度。引进水生动物需取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并隔离养殖30天以上,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对疫病或相关禁用药物残留进行检测,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引进的食用水生动物,在注册登记养殖场养殖时间需达到该品种水生动物生长周期的1/3且不少于2个月,方可出口。出境水生动物的中转包装期一般不超过3天。



在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需要通报或农业部规定需要上报的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时,取得注册登记的养殖场、中转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和预防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疫病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引种、投苗、繁殖、生产养殖、饲料、饵料使用及管理、药物使用及管理、给、排水系统及水质、发病水生动物隔离处理、死亡水生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包装物、铺垫材料、生产用具、运输工具、运输用水或冰的安全卫生,以及《出口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每年对注册登记的养殖场和中转场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建立诚信档案,根据上一年度的监控、日常监督、年度审核和检验检疫情况,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相关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中转、包装、养殖、运输和贸易的企业如出现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未经同意擅自引进水生动物或未按规定期限实施隔离养殖、未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年审不合格等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受理报检。



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如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注册登记被撤销、撤回或《注册登记证》被依法吊销、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1年内没有水生动物出境、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相关注册登记。


扩展资料

第一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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