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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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55
深圳经济特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境外生育和超生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对于境外生育,如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深圳户籍,且在境外生育二胎并在本市居住或入境满18个月,将被视为超生。这种情况在近年来变得越来越普遍,特别是一些富裕家庭选择在如香港、美国等地生育,对当地医疗资源构成压力。
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规定,对境外生育二胎的家庭,无论子女是否入户深圳,均按超生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以维护公平。超生一胎的罚款至少为22万,计算基数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生倍数相应增加。
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晚婚晚育的家庭将享有更多假期。新条例规定,晚育女性将额外增加15天产假,总计可达163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生育权益的保障。不过,考虑到经济压力,奖励假期的长度有所限制。
此外,条例还对违规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管理,违规者将受到行政处分和罚款,以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
未婚生子虽不算超生,但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且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生育行为同样需接受处理。超生家庭在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管理和服务、综合治理、奖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