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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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4:42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检举事项的管理严谨有序。首先,所有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掌管,确保信息的集中和安全(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接到的检举材料,应立即转交给举报中心,避免信息遗漏(第二十三条)。


对于暂存待查的材料,若在两年内未接收到有价值的补充信息,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销毁,以维护档案的整洁(第二十三条)。举报中心对检举材料的管理极为严格,详细记录每件检举事项的重要内容、处理进展以及检举人与被检举人的基本信息(第二十四条),并确保不向检举人退还材料,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对于督办案件,专门设立专人负责材料的管理,确保转送、报告等环节按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需遵循《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专业性和合规性(第二十六条)。


每年,税务机关会对检举案件的数量、类别以及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并向上级举报中心报告(第二十七条)。对于上级举报中心特别要求的报告事项,税务机关需按时、准确提交,保持信息的透明与公开(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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