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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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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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9 14:37
为了确保单位和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上述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称为被检举人。实名检举人指的是使用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进行检举的检举人,匿名检举人则是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检举人。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以及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举报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对于检举事项的受理,举报中心将受理范围限定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征得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经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1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回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