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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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15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的最长拘押时限不可逾越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未发生任何停滞现象,则此十二个月的期限应自被决定采取取保候审者的实际受拘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出现了中断情况,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便应自上一次中断之后重新开始计算。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或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者及其相关单位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