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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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2:33
1、要看当时的合同或者协议是怎么与村委会约定的;
2、如果当时约定不明确,可以找村委会协商,请求将2008~2010年间取暖费半价收取;
3、如果约定非常明确,就不好办了。当然,如果村委会认可收一半也就好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2:38
不行.
合同约定至10年.同样,如果因为成本的原因,供热方提高价格的话,可以向你再收取差价吗?
你交款,对方开收据,就是对合同的认可.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2:39
我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也是可以理论的。
合同法有一个情势变更原则,还有一个公平原则。
2008年至2010年的取暖费降低了50%,应该属于一个情势变更了。一般认为超过30%的市场价格浮动算是情势变更了。
我认为各承担25%的损失比较合理,建议与村委协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2:35
当时有没有协议或者口头约定什么的?比如说在此10年间,村委会收取取暖费的标准调整时,你们已经缴纳的取暖费是否随同调整,享受取暖费优惠?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我认为你们要回半价取暖费有点困难,因为按照惯例,一次性缴纳10年取暖费的话,在最初缴纳的时候你们应当已经享受到优惠了。
你和村委会实际上存在一个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你提前支付了享受供暖服务的对价(即10年的取暖费用),村委会负责该协议期间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暖服务。如你所言,既然当时没有特别约定,村委会的收费标准降低,说明村委会单方面修改了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新的收费标准,退还预收的相应部分的取暖费用。这也符合民法、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