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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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公正与透明,关于征地实施监管,有以下几点具体措施:


(十二) 公示征地批准信息:依法批准的征地,除非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否则国土资源部和省级部门会通过媒体公开征地批准的详细内容。县级国土部门需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在被征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十三) 保障补偿安置支付:经市政府、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费用拨付给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地国土部门需与农业、民政等部门合作,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


(十四) 征地批后监管:各级国土部门需对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后续检查。若征地确实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相关部门需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多元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扩展资料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04〕238号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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