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行政处理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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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51

一房二卖明显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之间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能够将房屋卖给一人,不能够将房屋同时卖给两个人。如果出卖人已经分房屋所有权人,那么出卖人很有可能会涉嫌到诈骗行为。 1、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
3、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需要仔细分析,具体如下:
1、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2、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首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要确定出卖人是属于该房屋的房主。如果不属于,那么对方就没有权利对该房屋进行买卖。如果买卖人同时将该房屋与两人甚至于三人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是涉嫌诈骗行为。很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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