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三章 投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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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若希望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处理域名争议,可以启动投诉程序。投诉需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但不含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提交,并需包含以下关键信息:



明确请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
投诉人及代理人的详细联系信息,包括姓名、地址、邮箱、电话和传真;
注明在争议解决中的首选联络方式;
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如三人专家组,需从专家名册中选取候选人;
详细列出被投诉人及其代表的信息,以便传递投诉书;
争议域名的详细说明,包括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投诉人所享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
明确列出投诉理由,如域名与投诉人权利标志的相似性、被投诉人无权拥有域名或恶意注册;
寻求的救济方式,如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三条;
若存在其他相关司法或仲裁程序,需说明并提交相关资料;
投诉书结尾的签字声明,确认投诉的合法性和信息准确性;
附带证明权利的文件及相关证据;

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多个域名。收到投诉书后,争议解决机构会进行形式审查。如符合要求,将在收到费用后3日内将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否则会通知投诉人修改。争议程序正式开始日期从送达投诉文件之日起计算,并需通知所有相关方。


扩展资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即本法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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