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不识字怎么办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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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13

立遗嘱的当事人不识字的可以采取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进行办理。但在办理时,应根据设立人员的意愿由遗嘱见证人见证,由设立人员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法律规定的,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遗嘱的继承。

一、立遗嘱人不识字怎么办理

1)、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

虽然公证遗嘱中也规定必须有老人的签字,但我国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

1、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2、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即,老人不会签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写字,但公证员应提取遗嘱人的全部指纹存档。

2)、采取录音遗嘱的形式。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不需要遗嘱人签名,但这个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录音遗嘱在封存时也必须有遗嘱人的签字。不过《民法典》中关于录音遗嘱,在封存时没有要求遗嘱人签字的规定。

3)、在老人处于危急时也可采取口头遗嘱的形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口头遗嘱的规定如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符合立口头遗嘱的前提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不需要老人签字。

综上所述:文盲不会写字的遗嘱人立遗嘱时可选择“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有前提条件限制)等形式立遗嘱,最好是“公证遗嘱”。

继承人员在继承财产时,按照遗嘱的条款继承遗产同一继承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协商遗产的分配,无法协商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遗嘱中的财产不应损害他人或国家的利益,否则无法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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