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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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09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网友咨询: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律师补充: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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