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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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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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8:33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第六章专门针对风险控制中的强行平仓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此制度,当会员或客户遇到特定情况时,交易所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平仓,以维护市场稳定。
当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客户持仓超出限额标准未及时调整时,交易所会进行强行平仓。违规或违约行为也会触发这一机制。紧急情况或交易所另有规定时,也可能实施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分为通知和执行确认阶段。交易所会通过“强行平仓通知书”通知相关会员,会员应在开市后自行平仓。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剩余部分将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平仓价格则由市场交易决定。
在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平仓时,剩余部分可以顺延至下个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产生的盈亏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收益归责任人,交易所执行产生的盈亏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若客户是亏损的主要责任人,会员先行承担后有权向客户追偿。总的来说,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在必要时,能快速有效地管理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