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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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的燃气管理条例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六条指出,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需与计划、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和建设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燃气规划需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再上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第七条规定必须遵循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用地。预留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其用途,以确保燃气设施的稳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审批流程严格,第八条要求新建项目需经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规划审查中,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被视为重要考虑因素,需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决策。
对于可能影响燃气设施改动的建设工程,第九条强调建设单位需取得燃气供应企业的同意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明确,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并需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设备和材料的选择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燃气设施的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第十一条规定费用根据产权归属分担。产权单位的拖延或拒绝拨款可能导致施工停滞,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在此期间停止供气,产权单位需对此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燃气工程竣工后,第十二条规定,必须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00 年8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资质与经营、燃气器具、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