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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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专门关注于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与用户的安全。首先,第三十三条强调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安全制度和事故应急方案,以预防和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必须公开抢修电话,并配备专业抢修队伍和必要的防护设备,实行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响应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设施的定期检修维护是保障正常运行的关键,企业需要确保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在燃气设施的保护区域内,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严格的行为限制,包括禁止擅自挖掘、修建、堆放物品、焊接烘烤等可能对燃气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不得通过大型载重车辆或改动、破坏设施和计量器具。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强调,任何擅自拆除、覆盖或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的行为,以及在燃气设施附近的危险行为,如在设置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对于餐饮等场所的瓶装燃气使用,第三十八条规定需符合安全标准,并在得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使用。


当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相关事故时,第三十九条要求所有公民应立即报告给燃气企业及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燃气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第四十条规定了多部门的协同调查和责任认定,所有处理将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



扩展资料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00 年8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资质与经营、燃气器具、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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